文號:
聊茌發改價格〔2021〕15號
備案號:
CPDR-2021-0030001
成文日期:
2021-03-15
發布日期:
2021-03-15
有效期截止時間:
2024-03-14
各天然氣經營企業及相關單位:
為深化天然氣價格改革,逐步理順價格形成機制,根據《山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延長部分規范性文件有效期的通知》(省發改法規〔2020〕741號)、《山東省物價局關于建立健全天然氣價格上下游聯動制度的指導意見》(魯價格一發〔2018〕73號)等文件精神以及省市關于推進價格機制改革的部署要求,結合我區實際,經研究,建立茌平區天然氣價格上下游聯動制度,有關內容如下:
一、聯動范圍
價格聯動的范圍為本區行政區劃內管道天然氣銷售價格。
二、聯動方法
(一)天然氣銷售價格與當地天然氣門站價格同向聯動。
(二)天然氣城鎮銷售價格由城市門站價格加城鎮配氣價格構成。
城鎮管道天然氣區分居民用氣和非居民用氣,城鎮天然氣銷售價格與當地城市門站價格聯動。
居民用氣銷售價格聯動時不包括市場采購的高價氣、競拍氣價格。
非居民用天然氣銷售價格聯動時包括市場采購的高價氣、競拍氣價格。
三、聯動周期及啟動條件
(一)居民用氣銷售價格原則上聯動調整周期不少于1年,在聯動周期內城市門站價格變動幅度達到或超過8%時,銷售價格根據城市門站價格變動情況進行相應調整,適時聯動,盡量保持居民用氣價格的穩定。當價格變動幅度未達到8%時,銷售價格不作調整,變動部分納入下一周期累計計算。期間若遇國家、省、市重大價格政策調整,從其規定。
(二)非居民用氣銷售價格,原則上以3個月為一個聯動調整周期,在聯動周期內加權平均購氣價格(當地天然氣綜合城市門站價格)變動幅度達到或超過8%時,銷售價格按非居民用氣購氣價格變動情況進行相應調整;當聯動周期內加權平均購氣價格變動幅度未達到8%時,銷售價格不作調整,其加權平均購氣價格增減額納入下一周期累計計算。期間若遇國家、省、市重大價格政策調整,從其規定。
四、聯動價格的確定
(一)居民用氣聯動價格按照政策和上下游聯動制度確定的價格聯動幅度或比例確定。公式如下:
居民用管道天然氣銷售聯動價格=基期天然氣城市門站價格+居民用管道天然氣聯動調價額度+城鎮配氣價格。
(二)非居民用氣聯動價格幅度可按照下列公式測算:
非居民用氣聯動價格幅度=(計算期非居民天然氣綜合城市門站價格-基期非居民天然氣綜合城市門站價格)÷(1-供銷差率)
公式用于計算城市天然氣綜合城市門站價變動后,非居民用戶天然氣銷售價格聯動調整水平。其中,綜合城市門站價是指本區城鎮燃氣公司采購的天然氣(包括氣化的LNG)的含稅加權平均價,氣量按本區天然氣采購量確定;購銷差率最高不超過5%。
非居民用氣聯動價格=基期天然氣綜合城市門站價格+非居民用氣聯動價格幅度+城鎮配氣價格
五、制定價格程序
上游天然氣價格變動時,不再召開價格聽證會,由價格主管部門按照上述聯動公式計算出調整金額,非居民用氣銷售價格和居民各檔用氣銷售價格統一按照調整額調整,報區政府批準后執行。
六、保障措施
(一)為保證天然氣價格上下游聯動制度的規范有序進行,切實維護天然氣用戶和企業的合法利益,區燃氣行業主管部門要加強行業監督。配合價格主管部門建立天然氣成本監測分析工作。
(二)天然氣經營企業應嚴格執行政策,積極報送天然氣聯動價格數據資料,未經價格主管部門審核,企業不得隨意聯動價格,同時做好價格公示和宣傳解釋工作,增強服務意識,提升服務水平,自覺接受價格主管部門和群眾的監督。?
本通知于2021年3月15日公布,自2021年4月15日起施行,至2024年3月14日止,有效期三年。
聊城市茌平區發展和改革局
2021年3月15日